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关键词解读
关键词之一:
和谐社会应以民主法治为首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当总理为民工讨薪,当30个违法开工项目被环保总局叫停,当政府官员走进学校与留守学生共度新年之时,人们已逐步感觉到了“和谐社会”的魅力。而在“和谐社会”构成的诸多要素中,很多人大代表都表示: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应以“民主法治”为首
人大代表马巧珍就此专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和谐社会”构成的诸多要素中,“民主法治”首当其冲。
一方面,过去二十多年转型过程带来社会、经济结构及不同群体间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问题与矛盾相对集中地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而相关法治和改革却相对滞后,不能有效疏解一些社会矛盾。
因此,欲建设和谐社会,则必须首先伸张人民民主权利,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的全部活动导入民主法治框架。
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要从“规则意识”入手
人大代表李大洪认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这就是“和谐社会”的真谛之一。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规则入手。这里的规则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所谓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正式规则的约束通常称为法治。非正式规则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从规则入手,才是科学执政;从规则入手,才是民主执政;从规则入手,才是依法执政。
所以,作为民主与法治的最终结晶——规则无疑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李大洪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
人大代表张振兴说,在感觉上,“和谐”一词是那么的柔,而“法治”一词则又是那么的刚。表面上看,这一刚一柔似乎很难相济,但如果用科学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去分析和思考,就不难发现其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是对立统一的最高境界。而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治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范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民主法治的基点
来自新疆的阿不都拉·阿巴斯代表说,构建和谐社会,要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健全民主制度,厉行法治。而现代法治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二是限制公权力;三是建立秩序。
阿不都拉·阿巴斯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完善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基本特点,具有科学程序、高度权威的司法体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民主法治建设,要从群众最希望办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阿不都拉·阿巴斯代表说,“要让民主和法治的光芒照耀到每一个普通群众身上。其中,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推进民主法治的基点。只有让公民享有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韩昳)
关键词之二: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题中之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通过推动社会公正来促进社会和谐。”这是“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的共识。
政府要从分配制度上解决公平问题
政协委员陈漱渝指出,大好形势下隐藏的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变动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社会不公的影子,影响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
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瞿世镜不无忧虑地说:“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缩小三大差距,实现社会公正,对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来说,是如此的重要。”
瞿世镜分析,政府干预不当是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他认为,政府要从制度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要在政策上、在制度上调配资源,来体现社会公平。首先是要以制度解决三农问题,要改革土地制度,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再次要改革民工制度,上亿农民进城打工,应该使其加入工会,享受市民待遇。其次,要理顺财政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此外,还要从制度入手反腐倡廉,强化干部监督体制;实施关爱行动,关注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人大代表侯自新认为,政府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
政协委员赵喜林则指出:“政府必须确立机会平等的规则,才能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力。机会平等的规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
司法的公正对于维护和谐十分关键
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指出,对于社会来说,公平正义就是要营造、提供一种平等的生存、发展条件。最平等的条件就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之分、官民之分。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人们往往是在用其他办法寻求不到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求助于法律,如果在法律面前还得不到公正对待的话,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又何以谈得上和谐?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时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政协委员、社会学家邓伟志说。
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中国司法机关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包括:司法队伍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编制不足,裁判不公等问题;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受到干扰;终审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等等。他提出,应该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地位,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司法环境。
法律本身也要正义
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彗星认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立法很重要,立法要公平,也就是说法律本身要正义。我们要以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审查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正义,凡是不正义的一律修改或者废除,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
梁彗星委员举例说:“《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规定六个月的时效,老板拖欠工资超过六个月,民工没去要,申请仲裁,赢不了,再去法院,还败诉,为什么?因为超过了时效。民工中有几个知道六个月的时效,就算知道,他敢不敢六个月之内就去要,只有到了要过年了,没钱回家,他们才会去仲裁,去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这个六个月的规定有失公平。”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方面和领域。还有政协委员说,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蔡双喜)
关键词之三:
道德建设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基石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在今年的“两会”上,“和谐社会”成为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汇。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热点问题中,道德建设之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之一。
和谐社会以良好的公民道德为支撑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执政党能力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其中,道德建设无疑是重要的精神基石。”全国人大代表刘海程说。
刘海程代表认为,道德能够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注重唤起人们的良知、培养人们的道义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能够将人们的行为不断引入到一个更加和谐的秩序水平。
“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说明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管晓虹代表认为,“我们要实现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就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正是靠良好的道德规范来维系的。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因素包括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归根结底都和公民的道德紧紧相连。”
“所以说,和谐社会是以良好的公民道德为支撑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培育公民的社会主义道德。”管晓虹代表说。
构筑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在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建设过程中,构筑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是我国道德建设的迫切要求。”许多代表提出建议。
朱善萍代表认为,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享用着道德建设的成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遭受道德失范的冲击。近年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等不良现象严重存在。
“道德缺失,人际就冷漠,社会就无序,哪还谈得上社会和谐?我们进行公民道德建设,不仅要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要与先进的文明成果相结合,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形成人的道德意识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使人与人、人与社会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朱善萍代表说。
“实现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要把公民道德建设贯穿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之中,开展各种有益、有效、教育人的活动,以道德楷模为榜样,让人们达到道德目标。而当一个社会的道德不足以维持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时,就可以将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之所以需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推进道德建设,就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人在追求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时,常常突破道德底线。”刘海程代表说,“道德建设可以从制约人的道德选择入手,使人的行为合乎社会道德要求。通过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使外部规范逐渐内化为人的内在意识,使人逐渐达到道德目标,构成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
道德建设以诚信为重点
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时提出,“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这个论断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道德建设是一个社会大系统工程,诚信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节人际关系,规范经济生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加强道德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把诚信作为道德建设的重点,一定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朱善萍代表说。
“加强诚信建设体现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如果人人都能够做到诚信,就能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社会和谐也就随之达成。”刘海程代表说。(刘佳)
(摘自在中国社科院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