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人 事 局
沪人〔2006〕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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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切实加强本市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本市试行经
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委托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制定《上海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承担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2、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3 年为1 个周期。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每3 年24 个学分的继续教育课程。各单位也要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作为经济师聘任的重要依据。
3、自2006 年起,将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2006-2008 年期间采取过渡办法,以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